快訊

2014年起對補繳稅款和退稅的利息按年率6%違憲

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最近的裁定中, 關於利息計算違憲!

在今天公佈的一項裁決中,德國聯邦憲法院裁定,《德國稅費法》(Abgabenordnung,以下簡稱:AO)第233a條與第238(1)句中關於補繳稅款和退稅的利息是違憲的,因為從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計算是基於每月0.5%的利率。

在15個月的無息寬限期屆滿後,以每月0.5%的利率計算拖欠稅款的利息,與在寬限期內已經最終評定稅款的欠稅人相比,構成了對欠稅人的不平等待遇。根據德國《基本法》第3條第1款規定的一般平等原則來衡量,這種不平等待遇對於2010年至2013年的利息期仍被證明是符合憲法的,但對於2014年的利息期則是不符合憲法的。根據AO第233a條的規定,利息不符合《基本法》的規定,也包括為納稅人提供的退款的利息。

- 以前的法律繼續適用於2018年之前(包括2018年)的利息期。

- 這些規定不適用於2019年及以後的利息期。

立法機構有義務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通過一項新的符合憲法要求的規則。由於立法機構的統一監管理念,根據第233a AO條的規定,利息的不相稱性不僅限於納稅人的欠款利息,還包括為納稅人利益的退款利息。

然而,對於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期,目前的規定仍然繼續適用,立法機構沒有義務為這一時期也追溯建立一個新的規定。但對於2019年及以後的利息期,目前的規定就不適用了。在這方面,立法機構有義務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通過一項新的法規,該法規可追溯到2019年以後的所有利息期。

  Download

 回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