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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萊茵-威斯特法倫州政府為防止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公佈的法令

2020年3月23日北威州公佈了相關的接觸禁止規定,這個規定是基於北威州針對新冠病毒的傳染性預防條例而來。

根據這個條例的12條,對於在公共場所超過兩個人的聚會,北威州是明確禁止的。當然,在第12條第1款,數碼4也規定了相關的例外情形,“如果是基於工作需要,職業需要等原因的必須會面“。這個條例目前實施到2020年4月19日。

上述條例僅僅是涉及公共場所,卻不觸及經營場所或者工作場所!

對於企業來說,雇主有對員工的照顧義務。因此從現在開始,在企業內部應當盡可能的避免, 或者在採取必要措施後,降低員工之間的的聚集。如果企業的工作會議或者工作談話可以藉助技術性工具,比如電話或者視頻會議來舉行,那麼雇主應當盡可能放棄親自參與和舉辦相關的企業會議。如果必須要參加,那麼雇主應當注意,彼此之間的距離要保持至少1.5米以上。

如果企業員工證實自己在工作場所感染了新冠病毒,並且可以證明,員工本身沒有獲得相關的足夠的保護措施,那麼員工可以相應的向雇主提出損害賠償請求。除了民事方面的請求以外,企業還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機關的處罰,最嚴重的就是停業。最後需要注意的是,雇主在勞動保護方面如果沒有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損害,也會產生相應的刑法上的法律後果。

綜上所述,雇主目前需要採取盡可能完備的措施來預防員工被感染。如果工作合同中允許,那麼應盡可能保證在上述條例生效期間,也就是至到2020年4月19日,員工在家裡進行工作。如果無法提供家里辦公的可能性,那麼需要在經營場所注意以下幾點:

  1. 盡可能足夠的保證衛生條件,尤其是足夠的消毒液以及
  2. 持續性保證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在1.5米以上,要進行相應的監督。

如果無法避免,員工必須前往工作場所,那麼應當盡可能安排單人辦公室,或者相應的保護措施,符合上述的要求以及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要求。所以盡可能安排在家里辦公,這是更加安全的,也是最為推薦的方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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